关于金湖县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公告

2011-03-22 浏览
      根据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公布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淮人社发[2011]3号)文件精神,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:
一、全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:由原670元/月调整为800元/月。
二、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:由原5.4元/小时调整为6.5元/小时。
三、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:
㈠加班加点的工资;
㈡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㈢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四、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“通知”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五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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